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工作室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教师工作室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文件政策法规、学校财务、
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和省教育厅、学校有关名师工作室的文件,结合学校名师工作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所有级别的教师工作室,包括但不限于省级和校级工作室、工坊和创新平台等。
第二章 经费来源与分配
第三条 工作室的专项经费由学校统一划拨,用于工作室的日常运行、项目研发、设备购置、课程与教材建设等方面。
第四条 学校根据工作室的类型、级别、建设目标及任务,合理分配专项经费。省级工作室的经费管理还需遵循湖南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经费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教师工作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经费管理体制。经费由校企合作办统一归口管理,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
审计处、纪检监察处等职能部门、教师工作室所在的二级单位等部门和工作室负责人在教师工作室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司其职,
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构建教师工作室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共同做好教师工作室经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教师工作室经费实行主持人负责制。
一、主持人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在预算范围内使用经费,并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二、主持人要严格按照工作室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主持人每半年需向工作室全体成员通报并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及账目明细。
第四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七条 教师工作室经费包括教师工作室项目建设管理和业务活动的费用。经费开支范围如下:
一、仪器设备添置费:用于教师工作室的仪器设备、网络平台、软件等添购建设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需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60%。
二、调研及差旅费。教师工作室成员(包括邀请参与项目建设的专家)为完成项目而开展调研、学习考察、学术研讨、参加培训等活动所发生的
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会务费、培训费等,调研费的支出需遵循上级及学校有关文件的规定,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40%。
三、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购置图书、收集资料、
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20%。
四、学术出版与知识产权申请费。指教师工作室成员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专著和教材所需的版面费、审稿费等出版成本,同时,
还包括为保护和推广教师工作室科研成果而申请的国内外专利所产生的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等知识产权申请成本。
五、会议费。指围绕项目举行的专题研讨、论证、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会议费的支出需遵循学校有关文件的规定。
六、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劳务支出,劳务费发放标准及发放要求按学院有关文件执行,计提的劳务费用,不得超过经费
总额的20%,提取劳务酬金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计财处按国家的有关法规代扣代缴。劳务费主要包括:
(一)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有关人员(如在校学生)的人员经费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有关社会保险费等。
(二)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授课费、论证费、评审费等,此项费用不得支付给工作室成员和参与工作室管理的相关人员。
七、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费用的其他必要费用,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申请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
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第五章 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教师工作室经费为专项经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主要用于教师工作室的建设和日常活动开支,
不得用于与教师工作室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教师工作室开支实行预算制。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在校企合作办和财务处的指导下,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
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经校企合作办和财务处审批后执行。如上级主管部门有要求的,预算还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各类教师工作室经费由校企合作办核发项目经费使用控制簿,凭经费使用控制簿单独建账立户专项使用。项目完成后,应将经费使用控制
簿交校企合作办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费用如果确实需要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设备费的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校企合作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调剂。
二、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科目费用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教师工作室工作的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第十二条 教师工作室经费分期拨付使用。
工作室的建设周期为3年,在建设周期内,学校给予每个工作室相应的经费支持,具体由校企合作办进行统筹。在学校组织考核后,对考核
优秀的工作室适当地进行经费投入,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不给予运行经费支持,并规定3-6个月的整改期限,到期整改验收未合格者,
学校予以取消。
第十三条 各类教师工作室的经费报账,凭经费支出的有效凭证和经费使用控制薄,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校企合作办初审、财务处审核、分管院
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已通过验收的教师工作室,须在3个月内办理完经费报账手续,逾期不再办理。对结项不结账的教师工作室项目经费结余,由财务处
根据校企合作办提供的项目清单,将其经费余额划转学校并注销其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企合作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项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项目上级管理部门的规定
为准。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
2026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