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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 行企投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9-01 09:57:19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职业教育法》《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 年)》《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服务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的实施方案》要求,扎实推进“新双高”职业院校高质量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行企投经费管理,明确职责分工,细化操作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在开展校企合作过程中,接收和管理行业企业投入经费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行企投经费管理应当遵循“校企共建、权责清晰,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注重绩效、激发活力,全程监管、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湖南省及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和校企合作协议约定规范管理,确保经费投入精准、使用合规、产出高效,充分发挥行业企业投入资金的多元价值,推动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学校校企合作应列入“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管理。

第四条 学校建立“学校—二级学院(教学部)”两级管理体制,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和分级组织实施。学校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行企投经费管理工作,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归口管理,财务处负责资金核算与财务管理,纪检监察处、审计处负责监督与审计,各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本部门合作项目的具体实施与经费使用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行企投经费管理的制度建设与完善;

(二)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立项审核、过程监管与验收组织;

(三)负责对照合作协议约定审核经费使用申请的匹配性与合理性;

(四)负责建立行企投经费项目管理台账,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动态监控;

(五)负责组织行企投经费的绩效评价工作;

(六)负责按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第六条 财务处职责:

(一)负责设立行企投经费专账,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二)负责行企投经费收付业务的日常审核与会计核算;

(三)负责审核经费支出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与准确性;

(四)负责建立行企投经费支出台账,确保会计核算资料完整、真实、准确;

(五)负责按季度向校企合作办公室和项目所属二级学院反馈经费收支情况;

(六)负责配合审计部门开展行企投经费专项审计。

第七条 纪检监察处、审计处职责:

(一)审计处负责对行企投经费收支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项目绩效评价情况进行不定期专项审计;

(二)纪检监察处负责对经费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风险进行全程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违纪线索开展核查;

(三)两部门应建立行企投经费监督审计联动机制,原则上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联合专项检查。

第八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校企合作项目的申报、实施与日常管理;

(二)负责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和本细则规定规范使用行企投经费;

(三)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四)负责建立本部门行企投经费使用明细台账;

(五)负责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评价与审计检查。

第三章 经费确认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行企投经费,是指参与学校专业群建设的行业企业,按照校企合作协议约定,以货币、实物类资产或无形资产等多种形式投入的资金及等效资源。其中,货币类投入包括企业直接划拨的专项资金、设立的定向奖助学金以及提供的各类实践项目资助等;实物类投入包括企业提供的教学实训设备、实训场景搭建资源、专业软件及配套使用授权、实训基地配套设施等资产;无形资产类投入包括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课程体系、数字化教学资源、行业项目案例、技术方案授权以及企业一线师资的技术培训服务等。

在价值核算阶段,各类投入的确认依据如下:

(一)货币类投入:以企业账户按协议约定时限转账至学校校企合作专用账户的实际到账金额为准。财务处应在资金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账登记,并通知校企合作办公室和项目所属二级学院。

(二)实物类投入:以采购发票、物流单据等原始凭证标注的金额为准;无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无法准确反映价值的,以校企双方验收日共同确认的评估价值为准,或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实物资产须在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权转移或合规的使用权交接手续,并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入库登记。

(三)无形资产类投入:以校企双方协商一致的价值为准,或按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正式评估报告确认价值为准。无形资产须在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的使用授权或所有权转让手续。

第十条 各类投入的价值确认应当取得以下凭证:

(一)货币类:银行入账凭证、企业拨款证明;

(二)实物类:采购发票、物流单据、验收单、资产移交清单、权属转移证明;

(三)无形资产类:授权协议、转让合同、评估报告、著作权或专利权变更证明。

第十一条 行企投经费确认完成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合作协议、投入验收记录、价值确认凭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按层级报送至湖南省教育厅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 行企投经费的使用应严格聚焦相关合作项目,体现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核心意愿,优先保障合作项目及专业建设的实际需求。结合国家、湖南省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国内先进地区的成熟经验,具体适用范围划定如下:

(一)人才培养与课程建设:主要用于支撑校企联合开展符合行业企业真实岗位需求的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体系开发、教学内容更新和教学方法改革等工作。

具体支出方向包括:校企合作开发体现行业最新技术和真实业务流程的专业课程、活页式教材、教学案例集、数字化教学资源库;建设符合行业实际岗位标准的虚拟仿真课程、项目化教学资源、实训指导手册、用于资源共享和项目对接的教学服务平台;开展专业建设与产业需求匹配性调研、行业岗位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调研和相关课题研究;以及经校企双方协商确认的其他教学资源建设相关内容。

(二)实训条件建设:主要用于支撑校企双方共同建设具备真实产业环境特征、支撑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空间和实训教学场景。

具体支出方向包括:共建产业学院、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以及符合行业最新技术标准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训基地所需的专业软硬件设备购置、安装调试、升级维护和耗材更新;配套实训教学项目开发、实训场景搭建、真实业务案例转化及实训教学标准制定;实训场地的功能性安全改造、实训教学资源管理云平台或系统的开发租赁;以及经校企双方协商确认的其他实践教学条件建设相关内容。

(三)教师队伍建设:主要用于支撑校企双方共同提升专业教师的教学能力和产业实践水平。

具体支出方向包括: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的企业实践锻炼、行业技术技能培训、跨产业教学能力提升培训;聘请企业一线技术骨干、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开展教学授课、实践指导、教学案例研发等工作;企业专家参与教学研讨、专业建设论证、教学成果培育及教研科研项目合作的相关劳务支出;教师企业实践期间的相关保险费、专业技术培训报名费、技术资料使用费和实践场地使用费;以及经校企双方协商确认的其他教师团队共建相关内容。

(四)技术创新与社会服务:主要用于支撑校企双方联合开展 技术服务、项目孵化和产业成果转化实践,以及支撑学校教师、学生参与行业真实项目的实践历练和技术攻关工作。

具体支出方向包括:联合开展行业共性技术研发、企业横向项目技术攻关、专业相关行业标准或企业真实工作案例开发;共建技术工艺和产品创新实验室、项目孵化转化平台、成果检测和评价中心;学生实习实训期间参与企业真实商业项目的场景适配、技术培训及相关劳动保护;合作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行业技能鉴定服务、社会培训服务、技术咨询服务;以及经校企双方协商确认的其他技术研发与社会服务支撑支出。

(五)交流合作与项目运营:主要用于支撑校企合作项目的正常运营管理,以及行业内优质产教融合经验交流推广、项目实施质量评价等相关工作。

具体支出方向包括:合作项目的调研论证、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考评和质量评价;校企双方开展的教学研讨、专业建设交流、行业技术及人才培养相关论坛会议;教师、学生参加行业技能竞赛、教学能力比拼、创新创业实践的相关训练和参赛支出;项目成果孵化、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成果展示及对接推广;校企合作项目管理相关资料耗材、交通差旅、咨询服务、审计服务等;以及经校企双方协商确认的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必要运营支出。

(六)不得支出范畴:行企投经费的使用需严格限定在上述范围之内,严禁通过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偿还学校债务、支付学校员工工资福利(协议约定的劳务报酬除外)、学校行政办公区采购与装修、其他无关项目的建设或开发、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等与约定校企合作项目无关的其他用途;不得在合作协议约定之外,用于对外投资、参与各类赞助、支付罚款和违约金、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接待费用,以及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支出标准核定:

(一)有国家、湖南省及学校现行支出标准的,按标准执行;

(二)无相关参考标准的,由校企双方在合作协议中协商约定,并在经费使用申请时附协议约定条款作为依据;

(三)劳务报酬类支出(含企业专家参与教学研讨、专业建设论证、教学成果培育及教研科研项目合作的劳务支出,企业一线技术骨干、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的授课与实践指导报酬等)标准如下:

支出项目

标准上限

备注

企业专家教学研讨/专业建设论证

1000-2000元/人·半天

视专家职称与行业影响力确定

企业专家授课(兼职教师)

200-500元/课时

参照学校外聘教师课酬标准执行

企业专家实践指导

500-1000元/人·天

含实训指导、项目指导等

学生实习实训劳动保护支出

按实际发生

须符合国家劳动保护相关规定

(四)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严格执行《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

(五)专家咨询费、评审费等支出,参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管理:

(一)行企投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立项时,项目负责人应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二级学院审核、校企合作办公室复核、财务处会审后,报学校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经校企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正式补充协议,按原项目报备流程提交至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三)预算调整幅度超过原预算20%的,须经学校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报校级党组织会议审定。

第五章 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行企投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制、支出流程化、票据规范化”的管理机制,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与初审:经费使用单位或使用人(经办人)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及项目建设需求,提交经费使用申请材料(含《行企投经费使用申请表》、支出事项说明、预算明细、协议约定条款摘录及相关佐证材料),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人初审。

(二)业务审核:校企合作办公室对照合作协议约定、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预算,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支出事项的匹配性、支出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审核,签署明确审核意见。

(三)财务复核:财务处对申请材料及支出凭证的合规性、金额的准确性、资金使用方式的妥当性进行复核。

(四)逐级审批:根据支出金额大小,按学校财务制度规划权限审批。

(五)资金支付:经办人将经逐级审批的完整申请材料及合法合规的正式发票、业务单据等凭证提交财务处,财务处审核无误后通过公对公转账等合规方式完成资金支付。

(六)结果反馈:资金支付完成后,财务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支付结果反馈校企合作办公室和项目所属二级学院,项目负责人同步在项目实施台账上记录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紧急支出事项(如项目突发性技术需求、临时性行业对接活动等)确需先行支付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先行支付,但须在支付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审批手续。

第六章 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

(一)行企投经费实行专账核算,在學校财务账套中设立独立核算科目,与企业投入的其他资金严格区分;

(二)财务处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行企投经费的收入、支出、资产等进行规范核算;

(三)行企投经费的会计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财务处应每季度向校企合作办公室提供行企投经费收支明细表,每半年向学校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

(一) 企业投入的实物类资产,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造册,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筹管理;

(二) 资产管理部门应在资产入库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卡片登记、标签粘贴和台账建立;

(三)行企投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日常管理,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四)合作期满后,属于学校所有的资产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处置;属于企业所有的资产按协议约定处理。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行企投经费的绩效评价工作由校企合作办公室牵头,联合财务处、项目所属二级学院、合作企业相关负责人及行业技术专家、经济类专家共同组成绩效评价工作组,遵循“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客观公正、权责统一”的原则开展评价。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根据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和项目实际建设内容针对性制定,须覆盖以下核心维度:

(一)投入产出效率:资金使用率、资源转化率、项目完成率;

(二)资金使用合规性:支出规范性、审批完整性、核算准确性;

(三)人才培养质量:学生技能提升、就业质量、竞赛获奖;

(四)企业支撑效果:对企业生产经营、技术研发的实际贡献;

(五)区域产业服务:对区域传媒产业、“文化+科技”融合发展的服务贡献度。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项目,学校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产教融合相关建设项目或专项资金;

(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暂停该项目企业投入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申请,由项目所属二级学院提出限期整改方案(整改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达到要求后经校企双方共同审核确认方可恢复资金使用;

(三)整改后仍未达到考核标准的,终止项目合作,并按协议约定追究相关方违约责任。

第八章 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二条 行企投经费实行学校内部闭环监管机制:

(一)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项目全流程动态监控;

(二)财务处负责日常资金审核与会计核算;

(三)审计处负责不定期专项审计,原则上每个项目至少审计一次;

(四)纪检监察处负责违规违纪风险全程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审计重点内容:

(一)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五)绩效评价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第二十四条 企业方拥有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知情权、项目建设进展的监督权和项目建设成果的评价权。学校应在不涉及学校敏感教学信息的前提下,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响应。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行企投经费的收支明细、项目建设进展、绩效评价结果、成果转化情况及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等材料,按层级报送至湖南省教育厅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行企投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以下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行企投经费的;

(二)弄虚作假套取企业投入资源的;

(三)虚假立项、违规使用资金的;

(四)会计核算不规范、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或报备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纪律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校企合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      行企投经费价值评估与核算操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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